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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在美国上市条件

作者:匿名 日期:2021/04/29

国内公司在美国上市要同时符合国内证监会要求和美国证券交易所条件。

国内证监会要求:

(1)股票经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超过人民币三千万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或者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三亿元;

(3)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4)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果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不少于10%;

(5)公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原国有企业依法改组而设立的,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的公司改组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成立时间可连续计算;

(6)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7)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等)占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20%;

(8) 最近三年内公司的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9) 最近三年内公司的董事、管理层未发生重大变化;

(10)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美国证券交易所条件:

1、最少要有500,000股的股数在市面上为大众所拥有;

2、最少要有800名的股东(每名股东需拥有100股以上);

3、满足下列条件的其中一条:

三年的税前营业利润合计不少于1亿美元,2年的税前营业利润合计不低于2500万美元。

12个月的收入不低于1亿美元,3年的经营现金流入合计不少于1亿美元,两年的经营现金流入每年均不少于2500万美元,流通股市值不低于5亿美元。

流通股市值不低于7.5亿美元,一年的收入不低于7500万美元。